4、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三)噪声适用功能区划分方法
1、在每个层次范围内按照GB/T15190-9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要求划分出0、1、2、3、4类噪声适用功能区。
2、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划为0类区。面积不得小于0.5k㎡。
3、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集中的区域占地率大于70%,或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集中的区域占地率在60%-70%之间(含60%),但各类工业相仓储用、对外交通、道路广场和交通设施用地占地率之和小于20%±5%的区域划为1类区。
4、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或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集中的区域占地率在60%-70%之间(含60%),但各类工业相仓储用、对外交通、道路广场和交通设施用地占地率之和大于20%±5%,或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集中的区域占地率大于35%-60%之间(含35%),或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集中的区域占地率在20%-35%之间(含20%),但各类工业相仓储用、对外交通、道路广场和交通设施用地占地率之和小于60%±5%的区域划为2类区。
5、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或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集中的区域占地率大于20%-35%之间(含20%),但各类工业相仓储用、对外交通、道路广场和交通设施用地占地率之和大于60%±5%的,或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集中的区域占地率小于20%的区域划为3类区。
6、交通干线两侧区域和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划为4类区。
7、农村地区划为2类区。
8、将区划方案划定的各类区标注在行政区划图上。
三、水环境功能区划
(一)水环境功能区划范围
各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主要地表水系和地下水源区。
(二)水环境功能区划原则
1、各地水环境功能区划在自治区水环境功能区划的基础上可进一步细化,但不得降低原功能。
2、应有利于区域水利用规划的实施,合理利用水环境容量,不降低现有功能。
3、以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为控制基础。划分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应贯彻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不能影响水域功能的开发,也不能影响下游功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