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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境功能区划工作的通知

  3、不能随意降低原已划定的功能区的类别。
  4、要充分考虑当地自然环境特点,资源利用状况,经济发展布局和相应区域的环境质量要求,优先开发利用和重点保护相一致,使区域的开发利用程度同环境容量和资源承受能力保持一致,做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

  (三)功能区划分方法
  1、在每个层次范围内按照HJ14-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的要求划分出Ⅰ、Ⅱ、Ⅲ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惜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对象所在陆地,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风景名胜区(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民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以及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划为Ⅰ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3、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划为Ⅱ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4、冶金、建材、化工等工业企业较为集中,其生产过程排放到空气中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且环境空气质量超过三级标准的浓度限值,并无成片居民集中生活的特殊工业区域划为Ⅲ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5、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功能区类别,并根据类别制定区域的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方案。
  6、将区划方案划定的各类区标注在行政区划图上。

  (四)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要求
  1、一、二类功能区面积不得小于4k㎡。
  2、三类区不应设在一、二类功能区的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3、一类区和二类区之间设置300m的缓冲带;二类区和三类区之间设置300m的缓冲带;一类区和三类区之间设置500m的缓冲带。

  二、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

  (一)划分层次范围
  以各行政市、县为单元。每个单元的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三个层次进行:城市(县城)建成区域范围、城市(县城)规划区域范围、城市(县)行政区域范围。

  (二)噪声适用功能区划分遵循的原则
  1、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
  2、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3、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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