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境功能区划工作的通知
(新环监发[2005]284号)
伊犁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环境功能区划是环保工作的基础,是环境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环境管理和环境容量测算及总量控制的重要依据。为配合新形势环保工作需要,各地、州、市环保局要抓紧开展所辖区域的环境功能区划工作(主要包括环境空气、环境噪声和地面水环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以各行政市、县为单元,由各地州市环保局组织相关市、县进行。每个单元的环境区划分三个层次进行:城市(县城)建成区及规划区域范围,城市(县)绿洲区和行政区域范围。
二、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层次和范围与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相同。
三、水环境功能区划在自治区水环境功能区划的基础上可进一步细化,但不得降低原功能。
四、各地目前正在进行的大气环境容量测算工作中已经涉及到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两者要保持一致。
五、区划成果包括区划工作技术报告与区划图。
六、各地将环境功能区划成果于11月15日前上报我局审核,并于2005年12月15日前完成报同级人民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工作。我局在年底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时,重点检查各地环保局完成环境功能区划情况。
联系人:叶尔肯
联系方式:0991-2337969
附件:环境功能区划技术方法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环境功能区划技术方法
一、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一)划分层次范围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以各行政市、县为单元。每个单元的环境区划分三个层次进行:城市(县城)建成区及城市(县城)规划区域范围,城市(县)绿洲区和行政区域范围。
(二)功能区划分遵循的原则
1、应根据敏感程度确定区划尺度和类别。要严格限制三类区。
2、划分时既要考虑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又要兼顾城市发展规划,要依照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和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