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地类要求。土地分类按国土资发〔2001〕255号文执行,废坑塘、晒谷场、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田坎等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形成的耕地,可以计算新增耕地面积。
6、图件要求。原则上以2006年度或2007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为依据,如不能提供2007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则要按照“月清季累”的日常工作制度,以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为依据。没有现状图的沿海滩涂开发应先进行现场测绘,提供经市级以上地籍部门认可的勘测定界报告和现状图。
7、关于水工建筑物复垦(河堤复垦)的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有防护作用的堤防及护堤地不允许围垦。不妨碍防洪保安的废弃水利用地,经有权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复垦证明的可以复垦。凡涉及在用河流的河滩地、苇地以及湖滩地、沿海滩涂开发整理的,迎水坡一面一律不得开发(含滩地二级平台);背水坡一面开发的,需有权水利部门和环保部门出具同意开发证明。涉及废弃河流的河滩地、苇地以及湖滩地、沿海滩涂开发整理的,也需有权水利部门和环保部门出具同意开发证明。
8、新增耕地的认定。新增耕地必须灌排配套,满足基本耕作的需求。不满足新增耕地的基本要求,即使已种植农作物,也不能认定为耕地。具备耕作条件的园地,可视为新增补充耕地面积指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不得计算新增耕地面积。绿化带、景观带不得计算为新增耕地面积。
9、项目编号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按“K(F、Z)08AXXYYY”的格式编号。其中:K(F、Z)为项目类型(开发、复垦、整理),A为各市汽车车牌代码字母,XX为县(市、区)识别码,YYY为项目序号(序号为三位数)。
10、项目不得化整为零申报,也不得跨乡镇申报,更不能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二、项目库管理
1、凡用于补充建设占用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均应纳入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库统一管理。
2、补充耕地项目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申报,市国土资源局核查、确认,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省国土资源厅将对入库项目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取消有关市、县本年度入库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