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7〕321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落实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制度,切实做好补充耕地工作,根据《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3号令)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2008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库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库要求
1、各市在农用地后备资源调查的基础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考虑2008年度的建设用地需求量,综合预测2008年度需补充的耕地面积。后备资源较为丰富的市还应考虑易地调出补充耕地指标和易地开垦耕地定向挂钩的需要。
2、项目库建设周期为2007年11月1日―2008年10月31日,进入2008年度项目库的项目应确保在此周期内能够实施完成。
3、各市应准确理解不同项目性质的内涵,确定项目性质,项目性质分为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土地整理。
土地开发是指对未利用土地,包括荒山、荒地、荒滩等,通过工程或生物措施改造,使其成为可供利用土地的行为。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土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等进行综合整治,调整土地关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项目选择上,应加强实地调查工作,保证项目选择的真实性和可行性,必要时,可在项目区予以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4、项目规模要求。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面积一般应不小于30亩;土地复垦项目新增耕地面积一般应不小于10亩;土地整理项目面积一般应不小于300亩,新增耕地率在5%以上,基本农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率在3%以上。
土地开发项目原则上不大于1000亩(沿海滩涂开发原则上不大于4000亩),土地复垦项目原则上不大于800亩,土地整理项目原则上不大于3000亩。如因项目建设需要确需突破控制规模的,须说明原因,经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后实施。
土地整理项目的地块数为一块,土地开发项目、土地复垦项目地块数不超过10块,且每个地块新增耕地应在1亩以上。丘陵山区的开发,项目区山体坡度不得超过25度,并在项目申报时附有资质测绘单位出具的地形勘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