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纳入省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的福州市的相应调整标准执行;纳入各设区市、县(市、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的所在地设区市的相应调整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这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设区市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确保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平稳进行,于2007年9月10日前完成。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设区市政府应于2007年9月15日前将调整工作总结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附件:1.2007年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和支出计划
2.2007年中央属行业单位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附近1:
2007年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和支出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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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合计 │ 行 业 │ 福州 │ 莆田 │ 泉州 │ 漳州 │ 南平 │ 三明 │ 龙岩 │ 宁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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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标准 │ 80 │ 130 │ 76 │ 69 │ 77 │ 70 │ 74 │ 76 │ 75 │ 74 │
│(元/人.月│ │见附表2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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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计划(│30761 │ 3957 │ 8636 │ 1019 │ 2743 │ 3450 │ 3911 │ 3688 │ 1946 │ 1411 │
│ 万元)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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