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闽政文[2007]29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厦门市,下同)给予调整基本养老金。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人员范围。2006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的时间。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
三、调整的标准。全省月人均增加80元,其中50元作为基本增加部分,30元与各设区市、中央属行业单位上年度平均缴费水平挂钩,以此确定各地、中央属行业单位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具体调整增加的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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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中央属行业单位│ 福州 │ 莆田 │ 泉州 │ 漳州 │ 南平 │ 三明 │ 龙岩 │ 宁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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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标准(│ 130详见附表2 │ 76 │ 69 │ 77 │ 70 │ 74 │ 76 │ 75 │ 74 │
│ 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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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省级统筹企业中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集体企业“四并三”中缴费年限满6年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标准相应减半发给。
五、省级统筹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六、本次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所需增加的资金,中央属行业单位由省级解决,其余所需资金分别由省和各市从历年结余基金中各承担50%,如各市结余基金不足支付的,由省级调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