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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报送自治区“十一五”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报送自治区“十一五”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各省、市、自治区在编制“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的同时,必须做好本省市自治区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专项规划,建立使用排污费项目库的要求,我局决定尽快建立《自治区“十一五”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保护能力建设项目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编制基本要求。本次所上报的项目仅报项目名称、主要内容、投资需求,以及所产生的环境效益,不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具体要求参照附表。对已经上报自治区环保局的项目,也可以列入本次征集的范围。
  (一)污染防治项目,即用于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健康的主要环境问题的重点工业污染源防治项目和污染防治重大科研项目。主要包括:
  1、重点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及其他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2、区域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区域性污染防治、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等项目。
  3、流域污染治理项目。主要包括伊犁河、额尔齐斯河、塔里木河三大流域,以及乌鲁木齐河、博湖等国控河流和湖泊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清洁生产项目,及流域环境政策、标准、规划的制定,环境宣传、监督执法等项目。
  4、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包括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试点、示范,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推广应用等项目。
  5、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二)生态保护项目主要内容
  1、生态修复项目。主要包括防止新疆沙漠化进一步扩展,保护绿洲,逐步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并在保护环境的同时,提高农牧民收入的项目。
  2、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按照国家要求,对自然保护区进行规范化建设的项目。
  3、有机食品推广项目。主要包括推广有机食品的项目。
  4、农村小康环保行动工程项目。主要包括提高农村环境质量的工程项目。
  (三)环境保护基础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内容
  1、环境监察体系。以国家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标准为依据,以强化环境执法能力建设为重点。
  2、环境质量监测体系。以监测网络建设为重点。
  3、污染源监控体系。以提升污染防治能力为重点。
  4、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体系。以加强机动、快速应对能力为重点。
  5、环境管理支撑体系。以强化依法行政能力为重点。
  二、基本分工和时间要求
  (一)各地上报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即附表一、二),于2005年10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环保局规划与财务处。逾期上报视为自动放弃。
  (二)各地申请的环境监察能力、环境监测能力和环境保护支撑能力建设项目,于2005年10月15日前,将环境监察能力建设项目表(附表三)报送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由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统一汇总编制;将环境监测能力和环境管理支撑体系能力建设项目表,报送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即附表四、五),由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统一汇总编制。报错地点的视为不报。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环境监测中心站务必在2005年10月25日前,把汇总表、汇总意见和本级能力建设项目,报送自治区环保局规划与财务处,逾期上报视为自动放弃。
  (三)各地及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环境监测中心站所报项目表,在按要求填报项目的同时,每份表要求附文字说明,《说明》包括项目总体概况、投资总额和主要环境效益等。
  以上项目我局在各地上报材料后,将尽快组织汇总,上报总局衔接,并按项目类型分别建立相应的项目库,把上报的项目分别纳入各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逐年实施。对没有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考虑经费支持。对超出规定范围和内容的项目,原则上认为属于无效项目,不予支持和考虑。对希望纳入国家专项资金和自治区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提前做好准备,完成相应基础工作,整理好相关材料,以备总局需要时,及时上报。
  联系人:自治区环保局规划与财务处 石雪梅
  联系电话:0991-2813946
  材料上报地址:乌市健康路11号自治区环保局规划与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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