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掌握志愿消防队的灭火执勤力量,督促队伍保持规定的战备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掌握责任区内的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有关情况;
(三)督促检查各类器材、装备,使其处于良好战备状态;
(四)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
(五)接到扑救火灾或抢险救援命令,立即组织志愿消防队员赶赴现场。
第十八条 乡镇志愿消防队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有关规定,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二)掌握所配消防器材的性能、用途,能够熟练操作和使用,确保器材的完整有效;
(三)接到出动信号,迅速赶赴火灾现场。
第十九条 消防泵操作人员主要职责:
(一)熟练掌握消防泵的使用方法,维护保养消防泵,保证消防泵性能良好;
(二)熟悉责任区道路、消防水源有关情况;
(三)接到出动信号迅速到位,做好出动准备;
(四)灭火归队后,及时补充油、电,检查保养器材,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保持战备状态。
第五章 执勤备战
第二十条 乡镇志愿消防队业务训练和执勤备战参照《
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消防技能训练规则》和《
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令》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乡镇志愿消防队应当经常性地保证有4人(其中1人为消防泵操作人员)参加执勤备战。
接到火灾报警或公安机关出动指令后,值班队员立即携带器材装备出动,并同时报告乡镇值班领导。
第一出动力量不应少于3人,其中1名负责消防泵操作、2名战斗员。
第二十二条 乡镇志愿消防队参加责任区的火灾扑救、社会救援所损耗的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补充。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志愿消防队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乡镇志愿消防队各项业务工作经费的正常支出。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乡镇志愿消防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