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消防车辆及先进的消防装备。
第九条 乡镇志愿消防队实行乡镇领导负责制。主管消防工作的乡镇领导为队长,派出所负责人或其他部门领导任副队长。
第十条 乡镇志愿消防队的建立或撤销,须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德宏州公安消防支队备案。
第三章 队伍管理
第十一条 坚持“从严治队、严格训练、严格要求”的方针,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健全计划、检查、考核、总结、奖惩等必要的制度。
第十二条 乡镇志愿消防队当日执勤人员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队时,要按规定请假。
第十三条 乡镇志愿消防队不得随意减少执勤力量,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减少时,要报请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乡镇志愿消防队执勤器材装备和人员,因故失去执勤能力时,要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公安机关报告。上级机关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调整补充。
第十五条 乡镇志愿消防队的执勤装备不得用于灭火、训练、抢险救援以外的其他方面用途。特殊情况必须动用时,要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动用的要追究责任;影响执勤造成后果的,要严肃处理。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乡镇志愿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相应的工作台帐和档案;
(二)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公安机关汇报工作情况;
(三)开展经常性的业务技能训练和消防队员基本功训练,提高队伍的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
(四)及时扑救初起火灾事故,并根据上级领导的指示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五)根据公安(边防)派出所的统一安排,协助派出所开展防火检查及消防宣传工作,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派出所报告;
(六)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和当地派出所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七条 乡镇志愿消防队队长应当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