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了解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对拟安排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要征求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对确定安排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从城镇规划方面提出选址意见。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十七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选址、用地规划管理,由德宏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一)城市规划区内控制的重要通道。(包括城镇主轴线及两边的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
(二)在各县(市)城镇规划区外,行政区域以内建设项目用地在10公顷(10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工程部分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
(三)跨县(市)、区建设用地。
(四)各县(市)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在3公顷(3000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工程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五)由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建设项目和居住小区。
(六)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雕塑、标志性建筑、构筑物。
第十八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一)县(市)的城市、各类开发区的规划区内,除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五)条外的建设用地。
(二)县(市)的建制镇、乡镇的规划区内,除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五)条外的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规划布局的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镇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和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镇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城镇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镇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