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1号)
现公布《德宏州城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德宏州城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镇规划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城镇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 城镇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地制定城镇规划、强化城镇规划管理、保障德宏州城镇规划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德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德宏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镇规划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镇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镇规划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德宏州城镇规划区,是指德宏州行政区域内下列五个区域:
(一)各县(市)的城市规划区;
(二)各县(市)的建制镇和乡规划区;
(三)全州重点风景名胜区;
(四)各类开发区、合作区、科技园等;
(五)城镇规划区内的重要通道控制区。
第四条 德宏州城镇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完善的原则。城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加强绿化、美化环境、防止污染、注重改善城镇生态环境。
(二)保护亚热带的风景、旅游资源,体现亚热带风光和民族特色的城镇风貌。
(三)保护耕地,合理使用土地,节约使用土地。
(四)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有利城镇发展,方便居民生活。
(五)符合城镇防火、防空、防爆、防洪、抗震、交通管理等城市公共安全的要求。
第二章 城镇规划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德宏州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州的城市、乡镇的规划管理工作。各县(市)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规划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