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通知的通知
(新环办发[2005]28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肃纪律,杜绝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现将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5〕94号《关于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州、市环保局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实施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并不断规范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严防出现违规违纪问题。
二、接到本通知后,各地、州、市环保局要组织对2003年7月1日《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施行以来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保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或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对违反规定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截流、挤占、挪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
刑法》、《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直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