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中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新环财发[2005]31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兵团环保局:
根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制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通知》(新发改综合[2005]808号文件)与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中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环办[2005]102号)要求,请你局会同当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真组织编报《2006年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2006年是“十一五”的第一年,该《计划》是“十一五”期间第一个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年度计划,对指导“十一五”的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工作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各地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结合相关的“十一五”规划,实事求是,认真编好《计划》,使《计划》切实对本地“十一五”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工作起到指导作用。编报要求和指标表分别见附件1和附件2。
各地环保部门要做好与本地计委的协调工作,按时完成编报任务,于2005年11月10日前报送我局审核,并报本地计委列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附件:1、 《2006年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计划》编报要求
2、2006年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环保部门指标表
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2006年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
利用计划》编报要求
一、关于计划指标的确定。为逐步将我区的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计划工作做实做好,我区除按照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列入了五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一项污染治理与废物资源化指标外,本着“让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上清洁的空气”的精神,结合新疆实际,列入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比例”、“城市空气质量好于Ⅱ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总天数的比例”和“生态示范区面积占辖区面积的比例”三项指标。
二、关于数据的填写。所填“2004年实际数”,污染物排放总量以自治区环境统计会审后反馈的环境统计数据为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比例”、“城市空气质量好于Ⅱ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总天数的比例”以各地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数据为准,“生态示范区面积占辖区面积的比例”以当年环境统计专业年报数据和《统计年鉴》为准;所填“2005年预计”和“2006年预测”数,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实际、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和生态保护工作情况,实事求是地核算、预测,做到数出有理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