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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严防发生污染事故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严防发生污染事故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

  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并引发了环境污染事件,给当地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央领导同志针对此类事件多次做出重要指示,要求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环保总局于2005年12月1日专门召开 “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严防发生污染事故电视电话会议”,对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严防发生污染事故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指示和国家环保总局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现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严防发生污染事故的紧急通知》(环发[2005]13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环境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有效防范和处置环境污染事故。要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大意思想,将防止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作为当前和今后各级环保部门首要工作任务之一,由主要领导负责,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制定和落实环境监管和防范污染事故的措施,严防发生污染事故。

  二、立即组织开展环境污染隐患的全面排查工作。对辖区内各类重点污染源企业、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运输、处置及危险废物贮存、排放企业进行全面系统的排查。

  (一)立即组织对居民集中区、伊犁河、塔里木河、额尔齐斯河流域、具有饮用水功能的河流、湖库沿岸和饮用水源地以及上游危险废物排放企业、自治区和地州市重点污染源企业、造纸、石化、化工、皮革、冶炼、有色金属矿产开发等重特大环境安全监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全面掌握企业环境安全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发现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立即责令整改,限期消除隐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抓好落实,确保万无一失。各地(州市)环保局首先将石油、化工、造纸、皮革、冶炼等自治区和地州市级重点企业检查情况及企业事故应急预案和《自治区重点污染源和重特大环境安全监控企业情况调查表》于2005年12月20日前以书面和电子板的形式上报我局污控处。各地全面排查情况及企业事故应急预案和《地、州、市重点污染源和重点环境安全监控企业情况调查表》于2005年12月30日前以书面和电子板的形式上报我局污控处。

  (二)加强对各类重点污染源、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运输、处置及危险废物贮存、排放企业等重点环境安全监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环境安全,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要督查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切实加强辖区各类重点污染源企业环境污染事故防范的日常监管工作,维护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和各地要加强放射源环境安全监管力度,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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