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已被《德宏州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废止<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场所管理的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6月21日 实施日期:2005年8月1日)废止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4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场所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5月18日德宏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场所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州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净化网络文化市场环境,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严格按照《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场所进行管理,加强日常监督。
第三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19号文件规定,全州停止审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室经营场所。国家及省出台新的政策后再另行调整。
第四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州、县两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技术监控平台,把全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纳入监控之中,凡不参加技术监控平台建设的和已安装技术监控平台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一律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之规定,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公安、工商同时注销或吊销相关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