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和有关资料,直接报送当地避雷装置检测中心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工程设计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原审核程序报批。
第九条 申报审核的防雷工程,气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设计要求的出具设计审核文件;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作出不予设计审核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部门的施工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 审核的防雷工程及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必须经当地避雷装置检测中心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部门申请防雷工程验收。
防雷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并取得相应防雷检测资质和省气象局的授权后,按照核定的检测项目的范围开展检测工作。
防雷装置的检测机构可以接受防雷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委托,为防雷工程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易燃易爆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一次,检测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做好居住物业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三层以上(含三层)、高度大于10米(含10米)的高层住宅,应当通过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年度检测;3层以下的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向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申请检测。
第十四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在检测业务结束后,应当出据检测报告通知委托单位。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委托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应当科学、公正、准确,并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雷电防护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并以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检验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