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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德宏州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德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德宏州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防雷装置的检测等防雷减灾活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德宏州气象局(以下简称州气象局)是德宏州气象主管部门,在云南省气象局和德宏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德宏州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各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德宏州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规划建设、房屋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气象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生产或者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厂矿企业、金融证券、酒店宾馆、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计算机信息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它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 德宏州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禁止无证、挂靠或超出等级进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
  第七条 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当地雷电活动的规律和地理、地质、土壤、环境等外界条件结合雷电防护对象的防护范围和目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第八条 根据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德宏州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由气象主管部门授权有资质的州和县市避雷装置检测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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