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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杭州海关关于印发《浙江省整顿和规范文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杭州海关关于印发《浙江省整顿和规范文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文市[2001]64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局(文物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地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59号)和全国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将《浙江省整顿和规范文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文化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杭州海关
二OO一年九月十一日

浙江省整顿和规范文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1]56号)和《浙江省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重点整治工作计划》及《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整顿和规范文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整顿和规范文物市场秩序,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健全文物市场监督管理机制,努力解决当前文物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改变文物市场的现状,为保护国家文化遗产,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文化环境。
  二、工作目标
  整顿和规范文物市场秩序的目标是:通过打击盗卖出土文物、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切断盗掘古墓葬古遗址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取缔非法经营文物的场所和活动,规范文物经营行为,维护文物市场秩序,使文物市场在保护国家珍贵文物,遏止文物外流,满足社会对文物收藏、交流、鉴赏需求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工作重点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海关等有关部门,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打击盗卖和走私文物行为,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各地对辖区内经营文物监管物品的市场要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发现盗卖出土文物、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动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对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予以严惩,决不以罚代刑。
  (二)整顿文物(文物监管物品)经营单位以及涉及文物监管物品交易的旧货市场,取缔非法文物经营活动。各地对现有的上述文物经营单位、场所要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凡经营不规范、监管措施不落实的,必须限期整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一律吊销其《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许可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对其作出处理。对检查中发现非法经营文物的集市、商店、摊点要坚决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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