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厅关于认真做好《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浙文市[2001]70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局:
《
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1年9月3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并将于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
《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修改
《条例》的重要意义。
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实施6年多来,对于加强我省文化市场管理,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省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文化市场规模不断扩大、门类不断增多,市场管理和经营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文化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管理、经营行为,完善文化市场法规依据,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修改并重新公布了
《条例》。
修改并重新公布的
《条例》,是新世纪我省文化市场管理方面出台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
《条例》充分体现了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反映了我省建设文化大省发展文化产业的新要求。
《条例》的重新公布施行,对于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推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于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责,提高执法水平,也具有积极的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
《条例》的重新公布施行为契机,认真抓好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努力完成当前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各项任务,争取在较短的时期内使我省文化市场面貌有根本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