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二)购房合同或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收入证明;
(四)有效的首付款证明;
(五)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及其共有人同意抵(质)押书面证明,采取其他担保方式的应提供保证人资信证明和还款承诺保证书。
第十四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有关调查工作并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在签署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中心根据与受托银行签订的委贷协议,签发给借款人《委托贷款通知书》。
借款人执《通知书》到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受托银行以转帐或现金的方式将借款划入借款人帐户。
借款人如对公积金中心做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公积金管委会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个人所申请的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所需费用,同时再向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
第十六条 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条件。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七条 公积金贷款本息可采取按月等额还本、按季付息的方式,也可采取按季付息、一次性还本的方式。(由银行贷扣)
第十八条 需要动用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用于偿清货款的,需向中心提出申请,以转帐的形式进行还贷。
第十九条 借款人应恪守信用,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归还期按期还本付息。逾期者,对逾期部分,按逾期天数每天加收万分之二点一的罚息,并且中心有权从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和借款担保人工资及住房公积金(余额)中直接扣款。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按合同约定中心有权处分抵押物。
(一)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满并超过三个月份,未依约偿清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擅自将抵押住房私下出售、交换、赠与和改建的。
(三)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赠人。
(四)借款人死亡而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