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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德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7月4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4日)废止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8号)


  现公布《德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州城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以其拥有的住房为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政策性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
  第三条 政策性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四条 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受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办理公积金手续委托贷款业务,风险由中心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凡具有我州城镇常住户口,正常缴存公积金在1年以上的在职干部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
  (一)有相当于购、建住房费用的40%以上的自有资金;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和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同意办理住房抵押。
  (四)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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