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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近期发展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近期发展规划》的通知
(浙文市[2002]11号)


各市、县文化局:
  现将《浙江省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近期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文化厅
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近期发展规划

  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01]30号、浙政发[2001]56号文件和省文化厅、公安厅、工商局、交通厅、杭州海关《关于印发〈浙江省整顿和规范音像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文市[2001]65号)要求,特制定浙江省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近期发展规划。
  一、浙江省音像市场的建设发展的基本思路。
  要以“压缩总量,调整结构,规范发展”为基本思路,通过整顿和规范音像市场,提高音像经营单位开办的资格标准和从业人员资质条件,切实改变目前我省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过多、过小、过滥”的现状。进一步调整音像制品流通单位经济成分,吸引更多社会资金进入。规范音像制品销售渠道,加快音像制品批销网络的建设,积极扶持发展音像制品集中配送、连锁经营以及电子商务,提高音像流通企业规模化、规范化经营水平,使我省的音像市场逐步走向规范繁荣。
  二、对全省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总量控制。
  各地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按常驻人口平均每万人一家进行总量控制,全省总量控制在5000家以内。但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直营门店不受规划总量限制。各地应按照有关规定在2002年重新登记前对现有的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包括商场、超市兼营音像制品的)进行大力整顿压缩。凡各市城区营业使用面积低于50平方米,各县(市)、乡镇及农村营业使用面积低于30平方米等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一律关闭。整顿压缩工作未完成的,暂停审批新的经营场所。
  2002年底以前,各市城区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进、销、存”音像制品必须实行计算机管理;2003年底以前,各县(市)所在地城区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进、销、存” 音像制品必须实行计算机管理。各级文化行政部门通过联网对各经营单位进行实时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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