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
九条和第
十四条规定,音像制品批发(连锁)单位营业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含仓库、配送中心),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各地音像制品批发、连锁经营单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允许在重新审核登记前变更经营地址及增加注册资金。根据有关规定,我省所有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和连锁经营单位(包括直营门店)“进、销、存”音像制品必须实行计算机管理,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重新登记。
3、根据《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作出具体规定。我省原定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个人各市城区营业使用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各县(市)、乡镇及农村营业使用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不变。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5万元,有2人以上的专职从业人员;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应有1人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各地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单位,一律取销经营资格,不予重新登记。
4、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直营门店营业使用面积必须在20平方米以上。申请开办直营门店须出具音像制品连锁经营总部《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省文化厅音像管理专用章)以及门店经营场所房屋使用权证明文件。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以收购、兼并现有音像零售、出租网点形式开办直营门店的,须出具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收购、兼并合同。属控股收购的,另须出具合法验资报告,总部应持股51%以上。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直营一年以上,经省文化厅批准可以从事加盟连锁业务的,加盟门店面积要求参照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单位执行。
三、严厉打击非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大力整顿音像市场经营秩序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以贯彻实施《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为契机,结合“扫黄”“打非”的有关部署,加强音像市场管理和稽查队伍建设,严格依法行政,严厉打击走私盗版等音像制品违法经营活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音像市场经营秩序,为民族音像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迎接党的“十六”大的胜利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