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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厅关于贯彻实施《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贯彻实施《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文化局: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2号)已于2002年3月5日经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0日起施行。为了切实做好《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音像市场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组织文化市场管理和稽查机构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文化部《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条例》和《办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要制定培训计划,在今年内对所有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以及专职从业人员进行一次法规知识培训和法制教育。结合文化市场法制宣传活动,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二、统一对音像经营单位进行重新审核登记
  各地要严格按照《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省文化厅《关于开展音像制品经营单位重新审核登记的通知》要求,统一开展音像经营单位重新审核登记工作。
  1、根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全国音像市场的发展规划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地区音像市场的发展规划,引导本地区音像市场的健康发展。省文化厅已下发了《浙江省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近期发展规划》,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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