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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
(浙文市[2002]31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局:
  现将《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有害信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及文化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各地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网络文化市场管理关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青少年培养、网络环境净化等重大问题,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履行对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络游戏、演出活动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日常监督,及经营许可证管理的职责,进一步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
  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与公安、工商等互联网管理有关部门相互配合与支持,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网络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努力争取社会各界支持。
  三、根据文化部要求,我厅结合浙江实际调整了全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及占地面积标准。杭州、宁波、温州市城区的每一场所计算机设备台数不少于60台;其余各省辖市城区的每一场所计算机设备台数不少于40台;各县(市)及以下的地区每一场所计算机设备台数不少于30台;且每台计算机设备的占地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上调计算机设备总数,但每台占地面积标准不变,且营业场所必须为通间。
  现有证照齐全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符合计算机设备总数及占地面积标准的,必须在2003年底前完成整改。
  四、我省于即日起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各地要对现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彻底清查,清除各种有害信息,重新审核登记。
  即日起至7月30日为摸底与清理阶段。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摸清情况并填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一)。请各市文化局将所辖县(市、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基本情况调查表》汇总后于7月30日前报省文化文物市场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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