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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城市规划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生活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拼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省统一运营,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分别作账。

  五、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及其以上的,从次月起即可按农村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办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在本县市流动时不需转移个人账户,在州内流动的需转移个人账户,流动到州外的其个人账户金额连同本息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应当及时向参保人所在地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证明,并有医院或当地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剩余部分退还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

  六、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

  享受基本生活补助的范围是:凡是被政府征用了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丈量核实,人均占有耕地已不足0.3 亩并且还未实现就业的农民,可以按不同年龄段享受基本生活补助。

  具体标准是:

  1、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及其以下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申请月标准60元的基本生活补助。

  2、16周岁以上(不含16周岁),未满60周岁,且还未实现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申请月标准50元的生活补助,期限不超过24个月。

  3、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申请月标准60元的生活补助,直至身故时止。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以县市为单位,按照上述标准组织实施。

  已在城镇实现就业,或已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基本生活补助。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经费先从县市政府留用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提取部份解决,不足部分由州政府承担30%,县市政府承担70%。

  基本生活补助办理程序,由本人申请,村民小组同意并在本村进行公示,经村委会初审,乡镇政府审查,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

  七、加强领导,协同配合,各司其职

  各级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民政、审计等政府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协同配合、各司其职。

  劳动保障部门是此项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的职责,并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补助费和养老保险金;指导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办理参保手续,为被征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提供就业培训、就业政策咨询、用工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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