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以土地换保障的原则,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三)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贴、政府补助的原则。
(四)坚持个人账户为主的原则。
(五)坚持量财实施,量力而行,逐步完善的原则。
三、保障范围和对象
在我州市县城市规划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其土地在城市化建设规划进程中被政府统一征收的在册农业人口,即: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的在册人员。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已农转非的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年龄以居民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征地时间以批准征地机关的批文为准。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缴纳养老保险费。已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视为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资金,直接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还本人,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筹集、使用和管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由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参保者三方共同筹集缴纳。年基准缴费暂按900元(今后视土地价值上涨情况再作相应调整),其中:县市政府补助30%,集体用安置费和土地补偿费补贴20%,个人缴纳50%,最低缴费年限要满15年。个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得享受政府的补助和集体补贴,参保人员有条件或愿意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金额可以高于900元,高出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个人、集体缴纳的养老金从土地有偿转让金一次性扣缴,政府补助部分年度补助,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政府、集体和个人缴纳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不允许非正常退保(正常退保是指死亡、农转非和转移到州外的)。
县市政府用每年从县市留用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40%的资金,作为县市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险和基本生活补助费,其中:20%作为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费,20%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补助费,由财政建立专户统一管理,由劳动保障部门统筹发放。土地征用单位和个人按2万元/亩的标准在征地成本中增加社会保障费用,全部交由当地县市政府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集体可用土地补偿费和其他集体收入为参保者缴纳养老保险补助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由国土资源部门直接从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扣留代缴,不足部分由本人从其他收入费缴纳。方法上采取“新征”优先和“量入为出”的办法,先解决新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再逐步分批解决过去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起全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