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城市规划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生活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7〕13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
《德宏州城市规划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生活补助的实施意见》,经州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07年7月1日开始执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三日
德宏州城市规划区域内被征地农民
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生活补助的实施意见
为妥善解决我州城市规划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生活补助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城市规划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生活补助的重要意义
做好城市规划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生活补助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城镇化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政府的民心工程。目前,我州人均占有耕地(指水田)不足0.3亩的农民有一万多人。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生活补助,关系到社会稳定,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把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目标,摆到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以“为民服务、为民解忧”为宗旨,以“关心困难群体、解决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切实抓紧抓好。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优先解决新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和基本生活问题作为工作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