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厅关于“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重新审核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文化局:
根据《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通信管理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的通知》(浙文市 [2002] 36 号)和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浙文市[2002]31号)要求,为切实做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重新审核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步骤
(一)即日起至7月30日为调查摸底阶段。各市文化局将所辖县(市、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基本情况调查表》汇总后于7月30日前报省文化文物市场管理办公室。
(二)8月1日至8月15日为实地审核阶段。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对证照齐全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按照《
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2]10号)以及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浙文市[2002]31号)规定的开办条件进行重新审核登记。合格者发给开办条件核准文件。重新审核不合格的,取消经营资格,一律不得再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活动。
(三)9月1日至9月20日为核发许可证阶段。对取得开办条件核准文件及安全和消防核准文件的,各地凭上述文件和《“网吧”重新审核合格经营单位名册》向省文化厅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网吧专用)》和原始审批档案。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由省文化厅统一印制的《文化经营许可证(网吧专用)》。
二、工作要求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和重新审核登记期间,暂停审批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也不得审核批准现有“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增添或更新设备。专项治理结束后,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从严审核、控制总量、合理布局、优化结构,加强宏观管理和调控力度。我省将制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近期发展规划。10月1日起,各地设立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近期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