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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厅关于规范发展浙江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的通知

  各连锁门店的营业面积、计算机数量应符合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浙文市(2002)31号]的有关规定。连锁加盟店的企业注册资金应符合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浙文市(2002)60号]的有关规定。
  六、根据《浙江省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总量和布局规划》确定的原则,连锁总店、直营门店不受当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总量限制。近期,除设立连锁直营、加盟门店外,各地暂不新批其他经营方式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设立面向全省开展连锁经营业务的企业总部,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在各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连锁经营业务的企业总部,由所在地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设立连锁门店(连锁总店、直营店、加盟门店)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七、审批连锁企业总部、连锁门店(连锁总店、直营店、加盟门店)须出具以下文件:
  (一)连锁总部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2.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有关证明文件,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认证资格等证明材料;
  3.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4.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
  5.有能够证明设立连锁总店、连锁直营店、连锁加盟店的资料;
  6.符合国家法律规范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各连锁店的管理制度和加盟连锁门店的特许加盟协议;
  7.统一商号形象设计图及连锁店设计效果图;
  8.有关设备的清单。
  (二)连锁总店、连锁直营店提交的审批文件执行《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三款除外)的规定;连锁加盟店提交的审批文件执行《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规定。此外,各连锁店还应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提供加盖省文化厅确认章的连锁总部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浙江省文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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