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总部和各连锁门店要认真执行
《条例》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文化、公安、工商行政、通信管理部门的监管。连锁总部必须对连锁总店和连锁直营店承担全部职责。连锁总店和连锁直营店如违反
《条例》的有关规定,由连锁总部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连锁总部对连锁加盟店负有连带责任。连锁加盟店如违反
《条例》的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连锁总部应对有关门店进行整改,对受到二次行政处罚仍整改不力或整改难以奏效的连锁加盟店,连锁总部应当终止与该门店的特许经营关系,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
《条例》规定,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连锁总部所属门店一年内有三分之一以上因管理不善受到行政处罚的,文化行政部门将取消该连锁总部的连锁经营资格。
五、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连锁经营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锁总部
1.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2.全省连锁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市、县行政区域内连锁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3.建立符合
《条例》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4.有向各连锁门店提供长期业务指导服务的能力;
5.提交审批时,应同时设立1家连锁总店、不少于1家连锁直营店;连锁总部对连锁直营店实行控股的,资金占有额不少于51%;连锁总部经批准后二年内连锁直营店必须发展到10家以上;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并经公安、文化管理部门培训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7.有能胜任计算机网络开发、管理工作需要的并经文化行政部门认定其从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备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从事计算机网络开发、维护技术工作三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有5人以上;
8.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并配置用于企业内部的计算机管理平台。
(二)连锁总店、连锁直营店的设立必须符合
《条例》第二章第
八条(第二款除外)的规定;连锁加盟店的设立必须符合
《条例》第二章第
八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