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厅关于规范发展浙江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文化局:
根据国务院《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规定,结合我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实际情况,为规范发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对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巩固专项整治成果,促进宏观调控与结构调整的统一,体制创新与科技创新的统一, 治标与治本的统一,落实各项管理措施,规范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范化、连锁化、专业化发展和推进产业化进程具有积极的作用。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此应有充分认识,并按有关规定,积极支持,规范操作,努力促使我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规范发展。
二、我省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的发展实行总量控制,从严审批,防止过多过滥。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由连锁总部、连锁门店(连锁总店、连锁直营店、连锁加盟店)组成。
连锁总部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店的经营管理中心,负责制定企业发展方向,决策连锁管理形式和经营模式,指导管理连锁门店的经营活动。连锁总部以其统一商号形象设计、统一接入方式、统一组织形式,统一质量标准的管理模式,对连锁门店实行规范化管理。连锁门店是连锁店的基础,统一服从于连锁总部的管理,按连锁总部的管理模式,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日常经营活动。
连锁总店和连锁直营店由连锁总部全资或控股设立,可以是连锁总部的分支机构,也可以是连锁总店的控股子公司,由连锁总部直接管理统一经营。连锁总店的规模和管理应成为各连锁门店的样板,具有经营管理示范效应。
连锁加盟店,是由连锁总部参股设立或与连锁总部无资产关系的连锁门店,与连锁总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取得使用连锁总部统一商标,符合总部统一质量标准,接受连锁总部的监督管理。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应承担的职责及经营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