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完善配套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内容包括应急部门工作职责、救援组织、救援方式、救援启动程序、救援处置程序、善后处理、定期保障演练、新闻处理等;
(二)相关人员应当熟悉和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程序及援救技能,并在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救援机制;
(三)旅行社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救援预案的演练,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旅行社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本单位员工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强化其安全责任意识:
(一)旅行社员工每年应当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操作演练;
(二)新聘员工必须接受本单位组织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三)对员工安全培训情况进行记载,并归入相关档案材料。
第十三条 旅行社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采取必要和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可能影响旅游者安全的各种风险,防止可能对旅游者造成的各种侵害。
第十四条 旅行社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参团人数比例配备导游人员。
第十五条 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旅游活动,行前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订立含有安全条款的旅游合同。
第十六条 组织老年人参加旅游活动,应当为老年旅游者配备具有个人基本信息的胸卡;提倡老年旅游团全程配备专门的陪护人员和熟知心血管等常见老年性疾病急救技能的医务人员,配备常见急救药品,预约行程中的救护医院;所订立的旅游合同中含有安全条款。
第十七条 组织旅游者参加登山、驾车、潜水、滑雪、游船、探险、狩猎、漂流、蹦极、骑马等特种旅游项目,事先应当制定具体的安全防范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向旅游者明示;重要团队按照规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所订立的旅游合同中含有安全条款。
第十八条 为旅游者提供的旅游交通工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具备客运资质和完备的保险手续;与交通工具所属单位订立的租赁合同含有安全责任条款;按照《
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设计旅游行程,防止驾驶人疲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