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旅游行业规定的安全管理规章和奖惩制度;
(三)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和制度;
(四)对所属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
(五)采取积极措施,不断提高员工安全事故的防范技能;
(六)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妥善处置;
(七)履行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及其处理情况的职责;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旅行社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晰岗位安全职责,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员工。
第七条 旅行社应当建立每月安全例会制度,研究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督促措施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国际旅行社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国内旅行社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 旅行社安全管理的主要工作是: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接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安全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义务;
(五)选择的交通、游览、购物、就餐、住宿、娱乐等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与其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有安全责任条款;
(六)按照规定程序妥善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七)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保持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它安全职责。
第十条 在黄金周、寒暑假及重大政治节庆活动期间,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建立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防止和减少事故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