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旅行社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28日)废止北京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旅行社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旅发[2007]130号)
各区县旅游局、各国际国内旅行社:
为了加强对全市旅行社的安全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北京市旅行社的实际情况,市旅游局制定了《北京市旅行社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一日
北京市旅行社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指导和帮助旅行社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旅行社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旅行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
第三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旅行社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旅行社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组(接)团、谁负责”的原则,旅行社安全工作实行分层管理、逐级负责的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是旅行社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安全管理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