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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旅行社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旅行社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28日)废止

北京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旅行社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旅发[2007]130号)


各区县旅游局、各国际国内旅行社:

  为了加强对全市旅行社的安全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北京市旅行社的实际情况,市旅游局制定了《北京市旅行社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一日

北京市旅行社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指导和帮助旅行社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旅行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

  第三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旅行社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旅行社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组(接)团、谁负责”的原则,旅行社安全工作实行分层管理、逐级负责的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是旅行社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安全管理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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