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按要求向省、市填报各种报表的得2分。
信息和统计报表不及时、不真实的不给该项分;未按要求通过浙江省文化市场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信息和统计报表的不给分。
(4)队伍建设(6分)
①能力建设。每年组织本级及下级管理、稽查人员业务培训的得1分;每年组织开展理论研讨并有1篇以上论文被省、市刊用的得1分;在编人员学历在大专以上,平均年龄在38岁以下的得1分;业务与技能现场抽查考试通过的得1分。
②作风建设。廉政制度健全,并能严格执行廉政制度,对违反制度的人员作严肃处理的得1分;文明执法,执法行为规范,无违规执法行为发生的得1分。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问题被查处的不给分。
(5)机构编制(8分)
①在文化行政部门有内设或单设文化市场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市级不少于4名,县(市、区)级不少于3名的得3分;
②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由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批准并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得3分;人员编制市级不少于15名,县(市、区)级不少于10名的得2分。
(6)经费保障(6分):
①经费全额列入财政预算得2分;
②经常性经费有保障得2分;
③稽查专项业务经费有保障得1分;
④稽查设备专项经费有保障得1分。
(7)设施设备(5分)
①文化市场管理机构、稽查机构办公场地人均面积不低于同级机关人均面积得2分;非法物品专用仓库不少于30平方米得1分;
②在职人员配备电脑,稽查队暗访取证设备齐全,办公通讯设备齐全得1分;
③配有专用车辆,市2辆以上,县(市、区)1辆以上得1分。
2、评估方法
市先自评计分,后由省查看相关文件、会议纪要、原始资料和现场核实后评估计分。
县(市、区)先自评计分,后由省、市查看相关文件、会议纪要、原始资料和现场核实后分别评估计分。
五、其它(加扣分)
1、评估内容及加扣分标准
(1)获得市文化局、市社文委办公室表彰的县(市、区)加1分;获得市政府、市社文委表彰的县(市、区)加2分;获得省文化厅、省社文委办公室表彰的加2分;获得文化部、省政府、省社文委表彰的加5分。
(2)被中央主要媒体曝光的扣10分;被文化部、省政府、省社文委通报批评的扣10分;被省文化厅、省社文委办公室通报批评的扣5分;被市政府、市社文委通报批评的县(市、区)扣5分;被市文化局、市社文委办公室通报批评的县(市、区)扣3分;被省级主要媒体曝光的扣5分;被市级主要媒体曝光的扣3分;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扣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