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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厅、省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市、区)按照《评估细则》进行对照自评,按月查找问题和不足,及时采取措施整改提高。市对各县(市、区)根据监督检查情况按月或按季进行评估,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整改提高。省对各市、县(市、区)根据日常暗访检查情况和各市反馈情况,实行每周通报制,其中重大事件及时通报。
  (二)年度评估。
  评估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1、县(市、区)自评。于年后5日内进行全面总结,填写《浙江省各县(市、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评估计分表》(附件三)。经政府领导签字并加盖政府或社文委印章后,一式三份连同各相关原始资料和报表送市文化局。
  2、省、市评估。在1月10日前各市要完成对所属各县(市、区)的评估,并在各县(市、区)填报的一式三份《评估计分表》“市评分”栏目中给出各项分值。经局领导或社文委领导确认签字并加盖市文化局或社文委印章后,连同各相关资料和报表按规定时间送省文化厅评估。
  各市在对各县(市、区)评估的同时,要完成市本级的自评估。填写《浙江省各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评估计分表》(附件二)一式二份。经政府领导签字并加盖政府或社文委印章后,连同各相关原始资料和报表,与所属各县的评估材料一起,按规定时间送省文化厅评估。
  省对各市、县(市、区)的评估在1月20日前完成。
  各市的评估分由省确定。各县(市、区)的评估分由省、市联合确定,其中市的权重占70,省的权重占30。
  未按要求及时报送评估材料的市、县(市、区)评估分为零。
  第五条 评估结果的确定和使用。
  (一)评估结果的确定
  按本办法第四条的程序形成各市、县(市、区)的评估分值并排序后,在“浙江省文化厅门户网站”和“浙江省文化市场信息管理系统”上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在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在公示后的10日内进行查核并最终确定和公布评估结果。
  (二)评估结果的使用。
  1、报送省文明委。作为文明城市考核依据之一。
  2、列入省文化先进县考评内容,作为重要依据之一。
  3、依据评估结果推荐和评选表彰文化市场管理先进市、县(市、区)和先进集体。
  4、分析总结全省文化市场管理经验和问题。推广先进市、县(市、区)的经验,督促落后市、县(市、区)整改提高。
  5、为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和完善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六条 本办法从2004年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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