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文化厅、省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省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文市〔2004〕45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局、社文委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省委关于建设“平安浙江”的决定精神,按照省领导关于“要把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的综合评估体系,列入文明城市和文化先进县的考核内容,抓好落实工作”的要求,切实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省文化厅、省社文委办公室在广泛征求市、县和省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认真组织实施。并请及时总结反馈《办法》试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以便适时修改完善。

浙江省文化厅
浙江省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评估办法(试行)
  
  第一条 为强化和优化配置文化市场管理资源,切实形成科学长效的管理机制,依法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全面推进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从2004年起,在全省建立和实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评估制度。
  第二条 进一步明确省、市、县(市、区)文化市场管理职责。按照分级管理、属地执法、守土有责的原则,各县(市、区)对辖区内各类文化经营单位和经营活动承担管理和执法职责;各市承担对所辖各县(市、区)文化市场管理和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职责,并组织大要案和跨县(市、区)案件查处;省承担对各市、县(市、区)文化市场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职责,并组织重特大案件、文化部督办案件和跨市案件的查处。
  第三条 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评估,以市、县(市、区)为对象,评估内容主要由市场秩序、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建设与保障四部分组成,采取百分制评估法。具体的评估内容、标准与方法按《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评估细则》(附件一)执行。评估结果按实际分数,分别按市、县(市、区)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公布。
  第四条 评估操作办法实行日常评估与年度评估相结合,自评与上级评估相结合的办法。
  (一)日常评估。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