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无线电管理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7〕11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畹町管委,州直有关单位:
《德宏州无线电管理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经州人民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六月十九日
德宏州无线电管理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无线电管理评议考核工作,促进无线电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无线电管理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0号)精神,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无线电管理评议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无线电管理工作评议考核实行统一领导,分类考评、分级奖惩。
州人民政府负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州无线电管理处以及本级政府所属有关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标准由州无线电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下发执行。
第四条 无线电管理评议考核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成立无线电管理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州政府分管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州政府办公室、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广电局、州林业局州法制局、州无线电管理处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州无线电管理处,州无线电管理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理评议考核工作。
第六条 评议考核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是组织对下一级评议考核和接受上一级评议考核的第一负责人,每年代表本级机构与上、下一级机构负责人签署无线电管理工作责任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