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5号)
《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07年8月23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7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9月29日
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2007年8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制定
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集贸市场秩序,保障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集贸市场,是指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本条例所称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利用自有、租用等方式取得固定场所,通过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集贸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品交易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出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建设、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集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集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负责协调集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集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依法确认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二)对经营主体、商品质量、交易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三)受理和处理投诉、申诉;(四)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城管、卫生、环保、农林、质监、物价、税务、国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集贸市场的相关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