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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2006年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2006年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新环控发[2006]7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国务院下达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是今后一个时期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其中明确提出了“实行清洁生产并依法强制审核”的要求,把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摆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正式纳入环境保护规章制度,为有序地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促进审核工作向具体化、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文件精神,确保我区2006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质量,真正达到清洁生产的目的,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州、市环保局及有关企业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等法规文件。
  各地、州、市环保局履行法律和政府授予环保部门清洁生产审核的职责。
  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目标是推动重点企业达标排放,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中要发挥监管作用,对各级环保部门赋予了相应的职权,要求各负其责,认真执行。
  三、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名单公布后,依据管理权限书面通知企业。列入公布名单的重点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日报、晚报、电视台)公布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公布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规模;法人代表、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主要原辅材料(包括燃料)消耗情况;主要产品名称、产量;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去向、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应执行的排放标准、规定的总量限额以及排污费缴纳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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