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饮用水源环境事件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新环控发[2006]8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为规范信息报送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区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和防控能力,做好涉及饮用水源的环境事件防控工作,现将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饮用水源环境事件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环办[2006]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大环境监管力度,保护饮用水源安全。各级环保部门要将防控饮用水安全事件作为当前和今后首要工作任务之一,由主要领导负责,结合我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的通知〉的通知》(新环控发[2006]35号)要求,完善和落实巡查巡检制度,切实加大环境监管巡查和巡检力度。要继续组织对辖区内的水源地、自来水取水口及可能涉及到饮用水源安全的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动态管理系统,全面掌握饮用水环境安全基本情况。要有针对性的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明确保障饮用水安全的各项措施,确保应急措施的可行和有效。检查中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抓好落实,及时消除隐患。
二、认真落实防控措施。一旦发生涉及饮用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环保部门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赶赴现场,切实保证应急监测、信息上报等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积极开展防控工作,针对污染物的种类、性质、数量,及时提出污染防控的建议,协助当地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和消除污染危害。
三、规范信息报送工作,及时上报信息。凡影响和可能影响到城镇居民集中饮用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不论事件等级大小,必须及时、准确上报自治区环保局办公室。上报的信息中,要对饮用水源地的分布情况、供水范围、级别、规模和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判断。
四、对不按时上报或谎报、瞒报、漏报饮用水源受环境事件影响的行为,我局将会同监察等部门依照《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