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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八、《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档案管理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档案的管理。《教师资格证书》由获得者本人持有,是作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是教师资格的主要体现形式,在全国相应学校通用,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省教育厅统一向教育部订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是教师资格的法定文本,由教育部统一样式,省教育厅统一印制。两者必须同时具备。
  2、《教师资格证书》一律使用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管理系统打印,不得手工填写。
  3、《教师资格证书》编号由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教师资格申请表》的编号必须与《教师资格证书》编号相一致,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填写。《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加盖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钢印、公章后生效。
  《教师资格证书》的编号共17位,其格式和含义为:
  年度  省级  认定单位  类型 性别  序号
  年度代码:是指认定教师资格年度代码,例如2004年度代码为“2004”。
  省级代码:是指教师资格认定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采用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标准。黑龙江省的代码为“23”。
  认定单位代码:是指本省具有教师资格认定权的省、市(地)、县(区)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编号,由省教育厅统一编号。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代码见附件二。
  依法按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统一使用省教育厅的代码。
  类型代码:是指教师资格种类编号。
  “1”代表幼儿园教师资格;
  “2”代表小学教师资格;
  “3”代表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4”代表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5”代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6”代表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7”代表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性别代码:是指持证人的性别代码。
  “0”代表男性;
  “1”代表女性;
  序号代码:是指《教师资格证书》的顺序编号,由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编排生成。
  4、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一份由其工作单位保存,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必须按教育部的统一规定建立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管理系统。
  5、《教师资格证书》遗失的,由其本人在市(地)级以上(含市地级)报刊上声明遗失后,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教师资格证书》损毁影响使用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原证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补发《教师资格证书》时,应在证书的备注栏中注明“补发”字样及补发日期,并加盖认定机构公章。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证书编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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