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的工作程序
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定程序是:
1、申请人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材料和表格,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规定的基本材料;
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提出专家审查意见,填写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有关栏目内,并签名盖章;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题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或以适当方式公布,颁发《教师资格证书》,保存档案,在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管理系统中作认定记录。
(二)认定工作的办法及要求
1、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不齐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
2、 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要根据省教育厅制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通过笔试、面试、试讲等方式,对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考察的内容、标准、程序和办法另行规定。
3、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要充分尊重专家审查委员会的意见。凡被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为不合格的,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虽经审查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合格,但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根据思想品德鉴定等条件综合审查认为不合格的,不得认定申请人的教师资格。
七、教师资格的丧失、撤销
1、按照《
教师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2、按照《
教师资格条例》第
十九条规定,“有(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况之一的,应当撤销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者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3、对使用假资格证书者,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