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并领得有关材料和表格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档案袋》一个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户籍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及其所在地证明;
(4)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市、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体检表);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8)修学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原始成绩单及其复印件,或者考试、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9)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还应提供高等学校已聘任或拟聘任申请人为本校教师的聘任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必要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要求填写。在职教师由其任教学校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方面写出评价意见;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对其思想品德写出评价意见,证明有无犯罪记录。必要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可以通过适当途径作进一步了解和考察。
3、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可以持毕业证书及其他有关材料,向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4、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本、专科应届毕业生申请时,应提交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证明、学业成绩单和其他申请材料,按规定的办法和程序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对通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5、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教授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不须提交基本材料中的第(6)、(8)项。
6、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须学科进行申请。其中,在职教师按其本人目前任都的学科进行申请,社会人员按其本人合格学历中所学专业进行申请。申请学科目录见《教师资格申请学科目录表》(附件一)。
7、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缴纳证书工本费及认定费用。学校在编正式教师、受委托高校拟聘教师人员和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不缴纳认定费用。
六、教师资格认定的工作程序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