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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组织及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五、教师资格的申请及受理
  (一)申请受理时间及工作要求
  1、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全省统一规定为每年的4月上旬,并通过新闻媒体提前向社会公布。
  2、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提前将本地区本学校受理教师资格的时间、工作计划、步聚、申请及认定的条件、程序、办法及其他有关事宜向社会公布,并提供良好的服务,主动答复有关咨询,及时为申请人员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做好受理申请的各项准备工作。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是中国公民的权利,实行自愿的原则。凡在认定范围内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均应依法予以受理,并按照法定的认定条件、权限和程序,认定其教师资格。
  (二)申请办法及要求
  1、教师资格的申请实行属地化原则。申请人应根据本人申请教师资格的类别,按照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不同管理权限,在受理期限内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人员的申请办法是:
  (1)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到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办理申请手续;
  (2)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职人员 和拟聘任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其本人到学校教师资格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申请手续;
  (3)未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职人员和拟聘任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其本人到学校人事(师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学校统一到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4)各级各类学校在职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其任职学校统一到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其他社会人员由其本人到其户籍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5)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提出申请。其中,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师范教育专业应届毕业生申请时,向其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其就读学校统一到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本、专科应届毕业生申请时,由其就读学校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由其本人到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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