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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负责对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人员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等教师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认定结果报上一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备案;
  (2)负责对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后报上一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
  2、市(地)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管理权限
  市(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市(地)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其具体职责是:
  (1)根据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市(地)教师资格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工作办法,并对本市(地)所辖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
  (2)负责对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人员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认定结果报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备案。
  3、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管理权限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其具体职责是:
  (1)负责制定全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计划,对全省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
  (2)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民办高校,下同)在职人员和拟聘任人员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委托授权认定的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委托授权后,负责对本学校在职人员和拟聘任人员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和管理,认定结果报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未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的在职人员和拟聘任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直接认定。
  (三)专家审查委员会及其职责
  1、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均应成立相应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和相应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育教学专家组成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
  2、受委托的高等学校也要成立由学校有关负责人、相关专业教授组成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本校在职人员和拟聘任人员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
  3、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成立若干人专业小组,负责对相关专业、学科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
  4、各级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应对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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