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及其他在合格学历教育阶段未修学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课程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补修国家规定的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合格。补修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课程的内容和办法另行规定。
4、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包括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为提高教育教学水平而进行研究活动的通知等。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或者虽然是师范教育类专业,但未取得教育教学实践(教育教学见习、实习)合格成绩的人员,以及毕业持长期(距申请教师资格时间达10年及其以上)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合格,并参加由相应的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的面试和试讲合格。
5、关于部分人员的特殊规定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在其所受合格学历教育期间已经修学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并且经考核合格的,可视为具备认定相应教师资格所要求的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课程的条件,不必再补修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课程。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合格学历为全日制普通大中专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参加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教育见习、实习等教育实践,经考核成绩合格并在近10年内从事相应层次教育教学工作的,可视为具备认定相应教师资格所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条件,不必再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
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普通话水平、补修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等条件不作为必备条件。
高等学校教师参加由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培训中心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取得全省统一颁发的《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合格证书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时可视为已补修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并合格。
四、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及其管理权限
(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省、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法定的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其他部门和单位未经省教育厅依法委托,均无权认定教师资格。
(二)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管理权限
1、县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管理权限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县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省、市(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其具体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