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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三)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人员,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视为具备合格学历。其他中等专业、职业学校毕业学历视为不合格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职业学校毕业学历视为不合格学历。
  初中毕业生升入五年制小学教育专科专业的毕业人员,只能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初中毕业升入五年制高职专科专业的毕业人员,只能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专科毕业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毕业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资格。
  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审核、省教育厅批准后,其学历要求可放宽到高中毕业。
  6、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四)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以下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能力。
  1、普通话水平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其普通话水平须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标准,并取得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使用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进行双语教学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及其以上标准。
  普通话水平的测试工作由市(地)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市(地)级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站具体负责测试。对经过测试合格者颁发《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按照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教语用[2002]1号)规定,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不需参加普通话测试。
  2、身体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参加休检并合格。具体的体检标准和办法另行规定
  3、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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